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9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9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951號原告 吳佩蓉 被告林𩃚薽(原名 林宜貞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易字第1308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23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曹馨方
法官紀榮泰法官謝志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慈思中華民國107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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