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監宣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監宣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監宣字第138號聲請人 蔡百超 上列聲請人聲請相對人 蔡金水 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得駁回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全部子女之戶籍謄本,並提出相對人全部子女同意由聲請人擔任監護人、由關係人 蔡銘鍾 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同意書。中華民國111年8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南君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22日
書記官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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