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206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2063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卓定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 薛博鴻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686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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