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消債聲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聲字第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朱寶慧 代理人 李國源 律師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權人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徐雅琳 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黃勝豐 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權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法定代理人 鄧明斌 債權人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朱寶慧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109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5號裁定免責,並於民國109年8月25日確定,爰依消費者債務清償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聲請復權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本院109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5號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為證,並經本院調閱前開卷宗核閱屬實,堪信為真實。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聲請復權,揆諸首揭規定,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9月29日
書記官林美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