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朴簡字第13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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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朴簡字第1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朴簡字第134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瑞堂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71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徐瑞堂犯妨害公務執行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水管壹條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倒數第2至3行「另基於侮辱依法執行職務公務員之犯意」之記載,應更正為「又承前侮辱依法執行職務公務員之犯意」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所犯法條及刑之酌科:
(一)核被告徐瑞堂所為,係犯刑法第140條第1項之侮辱公務員罪及同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執行罪。
(二)查被告本案侮辱公務員、對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施強暴等行為,均係在同一地點、密切接近之時間實施,且就整體過程予以客觀觀察,被告上揭行為均係基於不服員警蒐證之同一原因,並係出於妨害員警執行公權力之同一不法目的所為,彼此之間具有不可分割之事理上關聯,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行為,較符合罪刑相當原則。是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揭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較重之妨害公務執行罪論處。檢察官認被告所犯妨害公務執行及侮辱公務員罪,應予分論併罰,容有未洽。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1)前於民國100年間,即曾因妨害公務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速偵字第25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存卷可參,竟仍不知戒慎,再為本案侮辱公務員及妨害公務執行犯行,顯然踐踏公權力之正當行使,亦漠視公務員依法執行公務之法益,對公權力之執行所生危害非微;(2)犯後已於偵訊中坦認犯行,態度尚非惡劣;(3)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其自述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無業、勉持之經濟狀況(參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等一切情狀,而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扣案之水管1條,為被告所有、且係供其為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此據被告於偵訊中供述明確(見偵卷第12頁),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35條第1項、第140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本案經檢察官詹喬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7月9日
朴子簡易庭法官簡仲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8年7月9日
書記官吳明蓉
壹、附件:┌────────────────────────────┐│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07年度偵字第7112號││被告徐瑞堂男0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住嘉義縣○○市○○里○○鄰○○路││00號之0││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犯罪事實││一、徐瑞堂於民國107年9月9日凌晨0時許,與友人侯○○、陳○││○、張○○、蕭○○在其位於嘉義縣○○市○○路○○號之0││住處飲酒,席間張○○、蕭○○因故起齟齵,蕭○○即持不││明物體刺傷張○○之左手臂及腰部(涉嫌傷害部分,未據││告訴),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朴子派出所員警黃○○、黃││○○據報於同日凌晨0時24分許到場處理,發現該處鐵皮屋││內地上有一攤血跡,欲實施現場蒐證拍照時,徐瑞堂見狀竟││打開屋內水龍頭,持塑膠水管清洗地板上血跡,員警黃○○││上前勸阻並告知刑案現場應先讓員警現場蒐證拍照後,再行││清洗地板,詎徐瑞堂明知黃○○係身穿警察制服執行勤務之││員警,猶基於當場侮辱依法執行職務公務員、妨害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之犯意,先大聲咆哮對員警黃○○辱罵「幹你死││人咪啊(台語音譯)」、「幹你死...」、「幹你死人哩、││幹你死人哩」等語,復再故意持水管以水柱向員警黃○○噴││灑,驅離員警黃○○離開上址處所,致員警黃○○之制服褲││管遭沖濕,施強暴妨害其執行職務,經員警黃○○喝止,徐││瑞堂仍不停手,並於員警以現行犯逮捕時,另基於侮辱依法││執行職務公務員之犯意,對員警黃○○大聲辱罵「你娘機掰││,你有法度把恁爸怎樣...你娘機掰」等語。││二、案經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報告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徐瑞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在場││目擊者侯○○、陳○○於警詢之證述情節相吻合,並有嘉義││縣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受理110報案紀錄單、職務報告書、││現場錄影光碟1片、犯罪嫌疑人徐瑞堂與員警黃○○影片交││談譯文、現場照片2張、檢察事務官職務報告及影像擷取畫││面照片、節錄譯文等在卷可稽;此外,復有上開塑膠水管1││條扣案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洵足││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妨害公務執行、第140││條第1項前段侮辱公務員等罪嫌。其所犯上開2罪間,犯意個││別,行為互殊,顯係基於不同犯意為之,請予分論併罰。││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3月18日││檢察官詹喬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8年3月21日││書記官陳依婷│└────────────────────────────┘
貳、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一、中華民國刑法第135條第1項: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二、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第1項: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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