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96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969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紅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叁萬捌仟伍佰叁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嘉媚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9693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王紅珍│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3.88%│││59309││6月25日││計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王紅珍│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72767││6月25日││算之利息│││元│││││└──┴───┴─────┴──────┴──────┴───────┘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王紅珍於民國93年12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60,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3年12月14日起至民國94年12月1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88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6月24日止累計172,319元正未給付,其中59,309元為本金;112,926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王紅珍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
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6月24日止累計266,219元正未給付,其中72,767元為消費款;189,852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現金卡申請書、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