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9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9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恐嚇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905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陳德峰律師
黃重鋼 律師 李詩皓 律師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七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恐嚇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6年9月21日執行羈押,並自96年12月27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2個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2月27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已於97年2月22日當庭宣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2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趙文卿
法官高雅敏法官洪慕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靜枝中華民國97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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