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8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8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849號聲請人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普全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2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法定代理人甲○○」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玉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2月25日
書記官蔡雨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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