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勞訴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補償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勞訴字第49號上訴人大南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號法定代理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給付補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壹萬零陸佰柒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柒佰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2月22日
書記官鄒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