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選上訴字第17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選上訴字第17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選上訴字第1762號上訴人即被告 劉文照 選任辯護人 徐文宗 律師
路春鴻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鍾瑞泉 選任辯護人 羅永安 律師
陳俊茂 律師 陳清和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永玉
法官卓進仕法官劉登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育萱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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