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聲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98號聲請人 王百全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其委任人 莊太郎 與相對人彰化縣政府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107年度重上字第225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有明定。是以當事人或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向法院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事由,由法院就具體個案審酌該聲請有無因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必須持有法庭錄音光碟之正當合理關連性,而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否則,其聲請難謂為合法,法院得不予許可。
二、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7年度重上字第225號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莊太郎所委任之訴訟代理人,其雖於民國108年11月27日具狀聲請交付該事件之開庭錄音光碟,惟並未具體敘明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事由。嗣經本院於108年12月3日通知限聲請人於文到3日內補具聲請理由,該通知已於108年12月3日送達,惟聲請人迄未補正,有本院108年12月3日通知函稿、送達證書可證(見本院卷第5、6頁)。茲因聲請人未敘明聲請理由,本院自無從審酌其聲請有無因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而須持有法庭錄音光碟之正當合理關連性,則依前揭說明,其聲請即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許秀芬
法官吳崇道法官游文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吳麗琴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