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3年度南簡字第101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字第1010號
原 告 鄭信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致豪 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
判費新臺幣(下同)2,650元,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被告應
給付原告247,800元及自民國103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18%計算之利息,及精神求償30,000元」,訴訟標的金額經
核定為277,800元(計算式:247,800元+30,000元=277,800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扣除原告繳納之裁判費2,650元
,尚應補繳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