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3年度南簡字第10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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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字第1010號
原   告  鄭信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致豪 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
判費新臺幣(下同)2,650元,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被告應
給付原告247,800元及自民國103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18%計算之利息,及精神求償30,000元」,訴訟標的金額經
核定為277,800元(計算式:247,800元+30,000元=277,800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扣除原告繳納之裁判費2,650元
,尚應補繳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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