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營簡字第150號
原告 吳飛 賜
被告 柯美莉
訴訟代理人 孔彥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所有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段000○000號房屋3樓有加裝防水鐵皮,惟被告未依規定做好固定及安全措施,於112年10月5日因 小犬 颱風侵襲臺灣南部,該防水鐵皮遭強風吹落,掉落於原告所架設之車棚上,壓壞原告所有之車棚架,經原告向被告請求賠償,被告均置之不理,造成原告身心俱疲,且一直向公司請假處理無法工作,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原告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6萬元、工作損失3萬元及車棚修理費6萬元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5萬元。
二、被告則答辯:被告房屋3樓所加裝之防水鐵皮,有以螺絲鎖住固定,112年10月5日係因颱風過強才遭吹落,係屬天災,非人力可抗,且被告於翌日清晨發現鐵皮掉落在原告車棚上後,已立即找工人協助處理,因112年10月7日至10日為國定假日,故工人於同年月11日已將鐵皮移除,鐵皮雖有掉落在原告車棚,但車棚並未倒塌亦未受有損壞,原告要求被告賠償15萬元,實無理由等語。並聲明:⒈原告之訴駁回。⒉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查原告主張:被告所有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段000○000號房屋3樓上所加裝之防水鐵皮,於112年10月5日因小犬颱風吹襲有掉落在原告所架設之車棚上方等情,為被告所不爭執,並有原告提出之照片可憑,固可認為真實。
四、惟按侵權行為賠償損害之請求權,以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為成立要件,故主張對造應負侵權行為責任者,應就對造之有故意或過失負舉證責任。且請求權亦以受有實際損害為成立要件,若無損害亦即無賠償之可言;又
損害賠償之債,以需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並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亦有明文。是如欲以侵權行為為原因,請求賠償損害者,即應就其權利有被侵害而受損,且損害與被告之行為有因果關係存在等事實先負其舉證之責任,如未能舉證上開要件成立,即不得謂其請求權存在。原告主張上開掉落之鐵皮有壓壞原告所搭設之臨時車棚致車棚損壞,應賠償原告精神慰撫金、無法工作損失及車棚修理費等情,均為被告所否認,依前開說明,即應由原告就其確因上開鐵皮掉落受有原告所主張之損害且被告有賠償之義務等有利於己之事實,先提出舉證,經查:
⒈原告請求精神慰撫金6萬元部分:按慰撫金之賠償,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痛苦為必要,且需法律明文規定;而民法僅於第194、195條設有生命、身體等人格法益受損時之慰撫金求償規範,原告主張被告房屋鐵皮掉落壓到原告車棚部分,僅屬財產權有無受損之問題,與得請求精神慰撫金所規定之要件不符,其上開請求,明顯無據,要難准許。
⒉無法工作損失3萬元部分:原告固主張為處理遭毀損之車棚而無法工作受有損害3萬元,但僅空言主張,並未提出其他證據,而掉落於原告車棚之鐵皮已經移除,實無任何資料可認定被告有何侵權行為致原告無法工作之情事,原告上開請求,亦屬無據。
⒊原告車棚損壞修理費6萬元部分:被告既否認掉落之鐵皮有造成原告車棚損害,即應由原告就其所搭設之車棚有因該鐵皮掉落致毀損而無法使用之事實先負舉證之責,被告始有修繕及賠償損害之義務,而被告抗辯掉落之鐵皮僅係有部分壓到原告搭設之臨時車棚之鐵管,其餘部分均是懸空,車棚帆布亦未無破損,整個車棚並無坍塌損壞等情,已提出鐵皮掉落狀況照片為證,與原告所提出之照片亦相同,原告亦不爭執車棚確實並未坍塌損壞,惟仍主張其所搭設之車棚頂鐵架有被壓壞,並主張由其所提出之附於司調卷第29頁之照片可以證明車棚鐵架有被鐵片壓到,然由該照片觀之,亦無從看出鐵架有遭毀損,原告固於言詞辯論後又另提出照片9張為證,但上開照片僅可看出車棚頂之鐵架有一段高度較低,但由上開照片亦難認原告所搭設之臨時車棚已受損而無法使用,原告徒以上開照片主張其所搭設之臨時車棚已遭被告房屋掉落之鐵皮壓壞致無法使用,而受有損害,尚無可採。原告既未能證明上開鐵皮已有造成原告車棚毀損之損害,則原告主張被告應賠償原告重新搭建車棚之費用6萬元,即屬無據,自無從准許。
五、綜上,原告主張各項損害,均無可採,從而,原告依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主張被告應賠償原告15萬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吳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