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4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436號上訴人 呂大偉 訴訟代理人 陳怡文 律師
許杏宜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安妮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4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陸仟零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舒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26日
書記官陳芝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