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催字第7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催字第792號聲請人 張德榮 (即 張進結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所提股份協議分割同意書有分配股數的繼承人為 張德隆 、張德榮、 張德川 、楊 張秀月 四人,請具狀補列上述所有繼承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人,並於聲請狀底補蓋上述繼承人之印章。
中華民國104年5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