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小字第143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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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中小字第1437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訴訟代理人  羅建興
被   告  廖威權廖福連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7,557元,及其中新臺幣51,616元自民國
104年4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88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8月2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8月20日
書記官劉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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