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4年度營小字第188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蔡佳
被   告  林憶瀞林心渝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營小字第188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04年8月20日上午09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
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曾鴻銘
  書記官 曹瓊文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肆仟伍佰肆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柒
萬柒仟陸佰玖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年八月十七日起至一百零
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利息,暨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8月2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記官曹瓊文
法官曾鴻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8月20日
書記官曹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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