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823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823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夢蓮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7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黃志中
法官時瑋辰法官薛巧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莉涵中華民國111年10月7日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823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823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夢蓮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7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黃志中
法官時瑋辰法官薛巧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莉涵中華民國111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