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7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742號原告 陳勝春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正義 、 張永良 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90,9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請提出屏東縣○○鄉○○○段○○○○○號之土地登記第1類謄本及其異動索引及異動索引(地號全部、所有權人姓名、身份證字號、地址均勿遮隱)。
三、請提出被告賴正義、張永良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境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其他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
書記官洪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