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13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131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定原選任辯護人陳慶昌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廖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綉玟中華民國103年12月5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13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131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定原選任辯護人陳慶昌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廖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綉玟中華民國103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