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6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6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4664號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吳文貴 代理人 吳榮昌 律師債務人欣欣生技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星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1,703,187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暨如附表所示之逾期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一:
┌──┬────────┬───────────────────┐│序號│承租期間│逾期違約金│├──┼────────┼───────────────────┤│1│民國103年5月│新臺幣12,075元自民國103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1個月加收0.5%之逾期違約││││金,最高以欠額之30%為限。│├──┼────────┼───────────────────┤│2│民國103年6月│新臺幣12,075元自民國103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1個月加收0.5%之逾期違約││││金,最高以欠額之30%為限。│├──┼────────┼───────────────────┤│3│民國103年7月│新臺幣12,075元自民國103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1個月加收0.5%之逾期違約││││金,最高以欠額之30%為限。│├──┼────────┼───────────────────┤│4│民國103年8月│新臺幣12,075元自民國103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1個月加收0.5%之逾期違約││││金,最高以欠額之30%為限。│├──┼────────┼───────────────────┤│5│民國103年9月│新臺幣12,075元自民國103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1個月加收0.5%之逾期違約││││金,最高以欠額之30%為限。│├──┼────────┼───────────────────┤│6│民國103年10月│新臺幣12,075元自民國103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1個月加收0.5%之逾期違約││││金,最高以欠額之30%為限。│├──┼────────┼───────────────────┤│7│民國103年11月│新臺幣12,075元自民國103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1個月加收0.5%之逾期違約││││金,最高以欠額之30%為限。│├──┼────────┼───────────────────┤│8│民國103年12月│新臺幣12,075元自民國104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1個月加收0.5%之逾期違約││││金,最高以欠額之30%為限。│├──┼────────┼───────────────────┤│9│民國104年1月│新臺幣12,075元自民國104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1個月加收0.5%之逾期違約││││金,最高以欠額之30%為限。│├──┼────────┼───────────────────┤│10│民國104年2月│新臺幣12,075元自民國104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1個月加收0.5%之逾期違約││││金,最高以欠額之30%為限。│├──┼────────┼───────────────────┤│11│民國104年3月│新臺幣12,075元自民國104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1個月加收0.5%之逾期違約││││金,最高以欠額之30%為限。│├──┼────────┼───────────────────┤│12│民國104年4月│新臺幣12,075元自民國104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1個月加收0.5%之逾期違約││││金,最高以欠額之30%為限。│├──┼────────┼───────────────────┤│13│民國104年5月│新臺幣12,075元自民國104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1個月加收0.5%之逾期違約││││金,最高以欠額之30%為限。│└──┴────────┴───────────────────┘附表二:
┌──┬────────┬───────────────────┐│序號│承租期間│逾期違約金│├──┼────────┼───────────────────┤│1│民國103年1月起│新臺幣773,106元自民國103年7月1日起│││至民國103年6月│至清償日止,每逾1個月加收0.5%之逾期違│││止│約金,最高以欠額之30%為限。│├──┼────────┼───────────────────┤│2│民國103年7月起│新臺幣773,106元自民國104年1月1日起│││至民國103年12月│至清償日止,每逾1個月加收0.5%之逾期違│││止│約金,最高以欠額之30%為限。│└──┴────────┴───────────────────┘中華民國104年7月14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1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二、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三、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四、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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