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10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5年度執聲字第16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鄭文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宗哲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