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小字第4529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
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2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0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松鈞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