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聲字第7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72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嘉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4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嘉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捌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叄年捌月。
理由
一、受刑人陳嘉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8罪,經本院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2等2罪,曾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9年度審訴字第3585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附表編號5、6等2罪,曾經本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1951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1月確定)。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2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翁慶珍
法官石家禎法官孫啟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6月21日
書記官劉鴻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