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5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上訴字第5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訴字第563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萬義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李佩娟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萬義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年陸月參拾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張萬義前經本院認為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殺人未遂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
100年3月31日執行羈押,至100年6月29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0年6月30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
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2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正雄
法官黃壽燕法官邱明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6月21日
書記官林明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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