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補字第234號
原 告 正傳水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政任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名富喜宴餐廳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82,4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正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