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73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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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7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730號原告 高進登 地址詳卷被告 柯良穎 地址詳卷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76號,後改分112年度金簡字第76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19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方錦源
法官都韻荃法官劉珊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9日
書記官許麗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