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4號原告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訴訟代理人 陳怡君 被告 蔡忠委 (即 顏金合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被告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之起訴未據全額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8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1,291元,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1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繳,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各1紙在卷可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廖國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
書記官洪明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