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號原告 楊易澄 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李美玲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李美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繳裁判費2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3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冷明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年1月17日
書記官王淑美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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