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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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司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聲字第1號聲請人 劉估鉀 相對人 劉秋宏
劉健恒 劉正秋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相對人劉秋宏部分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相對人劉健恒、劉正秋部分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66條定有明文。再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處分所有坐落苗栗縣○○鎮○○○段○○○○號土地,地上權人 劉天炎 之繼承人即相對人劉秋宏、劉健恒、劉正秋等3人依法有優先購買權,因相對人行方不明無法通知到達,爰聲請法院就該意思表示通知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除戶謄本、戶籍謄本、土地登記謄本、繼承系統表、存證信函及蓋有招領逾期而遭退回之郵件信封等件為證,固屬有據。惟本件相對人劉秋宏係設籍於「臺北市大同區」;相對人劉健恒、劉正秋係設籍於「臺北市中山區」,有聲請人所提相對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足見相對人之最後住所地均非本院轄區,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與法自有未合,爰依職權移送於各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宛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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