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7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務不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784號原告 蘇金蓮 被告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務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
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經查,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15日裁定請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2年3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茲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炎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4月8日
書記官陳昭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