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6年度重簡字第169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簡字第1690號原 告 劉玉芳 訴訟代理人 程彥智 被 告 李樂群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九日上午九時三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0月17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法官彭松江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0月17日書記官王麗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