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8年度彰簡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彰簡字第341號
原   告 金龍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以98年司促字第
6214號准予核發,被告於合法期間內聲明異議,原告之聲請
核發支付命令視為起訴,惟其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下同)98年7月28日言詞辯論時當庭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將裁定駁回起訴,有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梁永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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