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士簡字第1290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三百萬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三萬零七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
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9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鄭 勤 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賴 恩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