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2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2373號聲請人 楊嬋娟 相對人 顏正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顏正男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顏正男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以書狀釋明票據提示日期及利息起算日(應載明具體之年、月、日,提示日前之利息不得請求,且提示日不得早於發票日,若有錯誤請具狀更正)。
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