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23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2367號聲請人 翁玫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美慧 、 許介龍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姓名。(台端於聲請狀所載相對人姓名為許介龍,與所提出本票原本發票人姓名為 許介朧 ,兩者顯不一致,如書寫錯誤,請具狀更正)
二、相對人王美慧(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許介朧(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