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4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427號原告逸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碧貞 訴訟代理人 葉宏基 律師被告明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6)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經核應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104元,嗣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15日裁定,限令原告於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9年1月3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足憑。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本件起訴並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世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中華民國109年3月4日
書記官顏崇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