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12號原告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被告 銀偉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依據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清償債務,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爭議,業以貸款約定書第20條約定:「本約定書涉訟時,雙方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47條或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9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此有約定書
1份在卷可參,揆諸首揭條文規定,本件應由兩造合意之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益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3月4日
書記官江世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