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簡附民字第4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附民字第454號原告 王喻珊 訴訟代理人 倪子嵐 律師(法律扶助)被告 傅煌文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09年度簡字第718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8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楊志雄
法官曹惠玲法官陳明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曉謙中華民國109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