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審易字第24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審易字第2429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文愷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一第九行「 喻政碩 」之記載,應更正為「 喻稚碩 」。
理由
一、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漏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一第9行「喻政碩」之記載,顯係「喻稚碩」之誤寫,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茲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28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龔書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孝貞中華民國109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