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19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9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九三二號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年執聲字第一四九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所處有期徒刑玖月及柒月,又因犯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參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九日及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五日,先後判處有期徒刑玖月、柒月及參月,並均分別確定在案(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八八二號、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七九七號)。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四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林宗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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