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財管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財管字第97號聲請人內政部北區老人之家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被繼承人甲○○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為被繼承人甲○○(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住所:臺北縣新店市○○路○○號、於民國96年8月21日死亡)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甲○○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被繼承人甲○○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壹年內承認繼承,其大陸地區之繼承人,應自被繼承人甲○○死亡之日起參年內以書面向本院為繼承之表示,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甲○○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剩餘即歸屬國庫。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確定之日起貳拾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逾期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甲○○之遺產負擔。
中華民國97年8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莉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8月20日
書記官廖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