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58號

原告 陳睿穎

被告 崔均銘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1年度金訴字第15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崔均銘被訴詐欺等案件,經原告陳睿穎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林新益

                  法 官張立亭

                  法 官陳俞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宜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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