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8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震杰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8119、8378號),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劉芝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亦倫中華民國111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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