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176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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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17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簡字第176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孫雯雯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54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孫雯雯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五行「(價值共新臺幣1972元)」更正為「價值共新臺幣1579元」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孫雯雯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爰審酌被告不思憑己力賺取生活所需,竟心生貪念而動手行竊,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及其犯罪動機、目的、無前案犯罪紀錄,暨所竊得之財物價值非鉅(價值約新台幣1579元),及其智識程度為高職畢業、行竊手段與時、地、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詳參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所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並敘述具體理由(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朱中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謝竣閎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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