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1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賜評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0年5月19日下午2時25分下午2時2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七法庭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16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陳培維
法官陳君杰法官余銘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16日
書記官吳書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