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40號上訴人即原告 黃容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家榛 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0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參酌卷內資料,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黃容姿向前手購買房地之價金新臺幣(下同)2,250,000元計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9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佩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7日
書記官蘇春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