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692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69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六九二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四六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事實
一、甲○○前曾於民國八十八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本院以八十八年度毒聲字第七0二七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七日以八十八年度毒偵字第二四四四號處分不起訴確定。詎甲○○猶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概括犯意,先後於九十年十二月五日下午五時許、同月六日下午一時許及同月七日中午某時許,在其停置於臺中市○○○街道上之自用小客車內,以將海洛因置於注射針筒中施打身體之方式,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三次。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犯意,於九十年十二月七日下午十時十分許前四日內某時許,在不詳處所,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次。嗣於九十年十二月七日下午九時許,為警在臺中市○○區○○路及漢口路交岔口查獲,而採集甲○○之尿液經送鑑驗之結果,呈嗎啡及甲基安非他命之陽性反應,始知悉上情。其後經依本院九十一年度毒聲字第八八0號裁定將甲○○送臺灣臺中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並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毒聲字第一七八二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
二、案經臺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訊據被告甲○○對於其確於上開時、地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三次等事實供認不諱,而臺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於九十年十二月七日所採集被告之尿液經送鑑驗之結果,確呈嗎啡之陽性反應,有委託鑑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及臺中市衛生局煙毒尿液檢驗成績書附卷可資佐證,是足見被告上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至被告雖否認其有何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辯稱:其未曾施用第二級毒品,可能係其友人施用安非他命時不慎吸入云云。惟查,被告確曾於上開時日有施用第二級毒品一次等事實,有委託鑑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及臺中市衛生局煙毒尿液檢驗成績書附卷可證,是足認被告上開所辯,顯係卸責之詞,委無足採。被告前曾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本院以八十八年度毒聲字第七0二七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七日以八十八年度毒偵字第二四四四號處分不起訴確定;其後經依本院九十一年度毒聲字第八八0號裁定將甲○○送臺灣臺中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並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毒聲字第一七八二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本院刑事裁定在卷足憑,是被告本次再連續施用第一級、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應屬二犯。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之犯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分別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第二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前後分別持有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分別為其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先後三次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行,時間緊接,所犯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屬連續犯,應論以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被告所犯上開二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犯罪構成要件不同,應分論併罰。至公訴人雖未敘及被告上開另於九十年十二月五日及六日所為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二次之犯行,惟該部分既與已起訴部分之事實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究。爰審酌被告前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竟猶施用毒品不輟,情節非輕,惟念及施用毒品係戕害其自己身心之行為,且其犯罪後業已坦承部分事實不諱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條第三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許惠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六日附錄法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