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附民字第122號原告 曹國恩 被告 曹承豫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易字第797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紀佳良
法官田德煙法官王祥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
書記官黃碧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