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審原訴字第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審原訴字第7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豐偉倫指定辯護人公設辯護人彭詩雯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538
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豐偉倫與告訴人 黃苙銓 之子黃 劉建宏 前有細故糾紛,告訴人於民國109年3月24日晚間10時許,陪同 黃劉建宏 在桃園市○○區○○○街○號住處外面,與被告商談時,被告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毆打告訴人,致告訴人因而受有雙唇挫傷之傷害,經告訴人提起告訴,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被訴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業於本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其簽名立具之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9頁),依首揭法律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20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劉美香
法官李雅雯法官陳俐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趙建舜中華民國109年11月20日